近些年来,许多刑事案件引起媒体大众的热烈争论。譬如雷洋案引发警方执法尺度的把握以及“打飞机”是否是卖淫行为的争论、“5.26”深圳跑车飙车案中是否存在司机替车主“顶包”问题、药家鑫案引起死刑控制程度的思考、梁丽案则产生究竟是“拾金而昧”、还是盗窃或者侵占的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中极低概率的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追责的必要性问题等等。
围绕这些案件,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伦理道德及社会公平公正角度,都进行了深入和有益的讨论,在总体上推动了司法进步,为司法的正确处理开拓了思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讨论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一问题并不具有同一答案。舆论对个案的各自解读使司法者常常陷入两难之中,无论何种选择都有其道理,无论何种选择都可能被批评为错误。
在互联网时代,因为法律问题与各种社会问题的纠结,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很容易聚各类社会矛盾于一体,演变为公共事件。譬如药家鑫案,很多人以此抨击“官二代”、“富二代”,抨击贫富差距,城乡对立,抨击中国的教育为何会培养出一个冷血的人。又譬如深圳跑车飙车案,舆论抨击深圳交警掩盖真相,包庇跑车车主,却不质疑“掉包”难度究竟有多大,导致深圳交警陷入自证清白境地。
在这些公共事件的讨论中,由于积累怨气较多,往往一开始就充满了非理性,讨论者用背景来决定事实,用充满激情但过于简单的逻辑来判断案情,舆论充满了非理性情绪和一边倒的声音。对于公众舆论来说,它们要的就是一个结果,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所有决定都只能给这个结果做注脚。司法机关显然不能有效应对这种非理性的压力,无形中背负维稳压力,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平。由此,司法处理往往是吃力不讨好的活儿。
在开放社会,思想自由流通,社会价值多元,观念碰撞交流,对何为正义有诸多不同见解,只有持一部分观点多于持另一部分观点的人,并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由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正义的相对性。司法办案其实是一门法律考古学,司法者按照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尽可能的把事实复原,但是法律事实永远不可能等同于客观事实,每个当事者都从自己的角度讲述“故事”,司法者往往在真相的迷雾中难以走出,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事实的不可逆性。法律基于普遍适用的需要,其条文不能过于细致明确,导致其预见性和确定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法学家、民间的法律理念并非总是一致,诉讼双方也往往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理解。由此,我们又会发现法律的不确定性。围绕着法律、事实、道德的分歧和争论,永远存在,众说纷纭。
这并不是说分歧就无法解决。在观念不一致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自己关于正义的判断,但人与人之间能够交流使得正义可以具有一些客观标准。它不是抽象的,而是植根于法律实践之中。它并不绝对,但并非不可追求。我们所有关于正义的见解,总脱离不了所生活的社会和时代,脱离不了我们的背景和传统。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在《普通法》中的一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不能认为它只是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
法律是扎根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者需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理解和尊重现实生活。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有要根据智慧、正义、情感、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对法律作必要的补充,在解决疑难案件过程中平衡考虑影响法律适用的各种因素,寻找尽可能正确的法律决定。换言之,判断一种做法是否正义,需要某种实践理性。法律、司法处理及普通人的行为都应遵从这种实践理性。正是这种实践理性,构成了司法正义和司法的可预见性的前提。
司法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三段论推理,司法者也并非只是一个机械的法律适用者。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根据实践理性,游走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答案,其间体现出思维的乐趣和司法工作的魅力。
到这里,我得引述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的一段话:“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的整个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中。根据这一见解,只有当我们确认并区分政治价值中各种各样而且往往相互竞争的不同方面,识别并辩明复杂的法律判断中交织在一起的不同思路,以求某种阐释经全面考虑总的说比其他任何阐释都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叙述时,法律论证特有的构成和制约才能显示出来。”如果把德沃金所谓的“最妥善叙述”理解为最接近满足上述实践理性的要求,在两难的司法环境下,司法者的目标就是在各种观点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妥善叙述”。
通往“最妥善叙述”的道路往往迷雾重重。我们很难简单判断哪一种“叙述”的对与错,需要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把解决问题的各种答案作充分讨论。一般来说,讨论得越充分,出错的机率就越小。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充分的讨论,对于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来说,讨论能否充分展开取决于有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诉讼制度。
由此,正义问题转变成了程序问题,转变成我们要设计最大限度鼓励公平对话与辩论的诉讼程序。司法的过程,就是将民意予以过滤的过程,通过诉讼制度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呈现法庭,民意之间的隔空交火变成法庭上的观点交锋。一个合理的、符合正义要求的诉讼程序,社会对司法处理的可接受程度高,舆论往往也会风平浪静,程序本身所拥有的吸纳社会冲突和不满的功能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司法权威也得以强化。或许,这就是高层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方式改革的意义吧。
在强化程序正义同时,司法机关与媒体大众之间的互动也有诸多值得检讨与提高之处。中国司法机关强调“人民性”,承担释案说法的任务,希望得到公众理解和认同。但是,司法者并不具有公众一样的言论自由度,其口一开,就成为公众舆论的靶子而百口莫辩。司法机关说理与民众说理都是说理,并不当然比民众所持观点正确。其之所以为民众所信服,是基于其司法人员的身份所具有的权威感。一旦权威感不在,其说理也只是众多观点的一部分。司法者加入公众辩论,最后必然会有挫折感。所以,对社会公共话题,司法机关应谦卑、谨慎、客观、理性回应,延长诉讼周期,以保持冷静与独立,减少社会关注压力,避免影响司法权威。
我们也要看到,犯罪与刑罚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专业问题,其间需要进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十分复杂。公众与传媒在讨论这些问题时,要对自己的言论保持警惕与反省,提防所谓的舆论定案。在对案件提出疑问的同时,也要对本身的结论持一份保留态度。要学会接纳不同思维和文化,尊重包括公权力在内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让少数人的观点也能得到充分和自由的表达,营造各种问题都能得到充分讨论、不同意见能够得到充分表达的公共空间,确保我们这个社会的成熟、理性。基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在讨论终了时,即使在情感上不情愿,也要尊重司法机关的有权裁决,做到“案结事了”。
行文到此,该对本文所阐述问题做一个总结了。解决争议刑事案件,司法者在面临两难处境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最妥善叙述”,但它不是确定和现成的,它存在于我们的理解、辩论和思考中,是只能接近而无法完全达到的理想。我们所能做的,是将实体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将社会争论转化为法庭辩论,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中不断消除谬误,接近真理。在一个成熟、理性的社会环境里,如果司法权威能得到充分尊重,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不管产生出何种司法决定,都能获得社会的最大程度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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