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向小编咨询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但是村干部总是推三阻四,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今天小编给大家针对这种情况怎么办做一个简要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中关键在于第二个,即村委会能否作为被告?小编认为村委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适格被告。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被告是否适格?
第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方案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因此,村委会负有对村民的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的职责。
第二,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但是根据小编的经验,每个地方都会在此基础上作出实施细则。比如,前面讲过的广西地区规定申请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委会申请,村集体同意并公示后才能向乡镇申请。几乎每一个地方都有这样的规定,村民要申请宅基地的第一步就是要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建设用地申请表。因此,从这个程度上说村委会虽然是基层自治组织,但其这个审批的职能属于行政职能。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充分说明在村民申请宅基地后村委会不作为的情况下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不履责。很多人认为村委会是农村基础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机关法律属性,但是根据上述《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可以作为适格被告。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十二)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村委会这种不作为的行为阻碍了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房可住,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面的分析,小编认为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复议的周期短,效率会比较高。因此遇到此问题的朋友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方案。
最后,小编想提醒各位朋友,要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需要搜集证据。具体到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要提供申请材料确实提交,多次沟通村委会拒不履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