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位置:云林新闻励志网 > 经典语句 > 置之不理造句-行政机关职能变更,也不能对举报置之不理!

置之不理造句-行政机关职能变更,也不能对举报置之不理!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11-23 09:16:15
阅读:
最新资讯《置之不理造句-行政机关职能变更,也不能对举报置之不理!》主要内容是-置之不理造句,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原告


顾XX、何XX、徐XX等九人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科尔沁区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顾某、何某和徐某等九人是科尔沁左翼中旗某村的村民,2012年8月10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被告)向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其开发一个新城建设项目,但该项目占用了顾某等人承包的耕地,顾某等人向通辽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①,随后,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撤销了之前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6年5月10日,科尔沁左翼中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此,城市规划管理、违法违章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该大队集中行使。


2017年8月30日,顾某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冯凯律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交了《查处科尔沁新城建设项目申请书》,2017年9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收了刘磊律师寄交的上述材料,但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对查处申请作出处理,法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注释①:行政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向被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证据:《查处科尔沁新城建设项目申请书》、邮寄详情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新城建设项目属违法项目(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三、原告适格。被告对申请不予处理,属行政不作为,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告答辩意见


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时,被告已不具有相关职责,该项职责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是《关于成立科尔沁左翼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通知》,该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案中,被告作为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尽管在原告提交申请时,被告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变更,但被告未将原告的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也未进行任何答复,不符合上述法定程序,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查处申请予以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一直为网友的需求而努力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