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猫妹
来源| 大猫淘保
这是有个猫友,在群里问猫妹的问题。
找情人还是当情人这事儿,从道德上猫妹都是不赞成的,但可以就事论事,咱们就来说一下,到底能不能想给谁买保险就给谁买保险。
01 想给谁买保险都行吗?
你想过没有,如果有一天,买保险这件事儿变成你想给谁买就给谁买,这世界一定会崩溃。
之前我们说过不少案子,其中有一个是:
有人网上骗姑娘,结婚,然后给她买保险,再让同伙把她骗到水边推下去淹死,谎称意外溺亡然后去领理赔款。
如果能随便给人买保险,那这些坏人连网恋、结婚这些动作都不需要了,直接看上谁就给谁买保险,然后把人杀害就可以去领保险金了。
再或者,随便找个房子、找个车,给它买保险,然后放把火烧了,接着就去领保险金。
……
就问你,吓不吓人!
所以,买保险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可保利益原则”。就是你想给谁买保险,你俩得有利益关系,被保险一方在遭遇风险的时候,得给投保人带来实际的损失或者造成实际的困难。
否则,就跟前面说的一样,这世界就崩溃了。人人会犯罪,人人变猎物。
所以在保险的萌芽期,就有了“可保利益”原则,目前,英美国家采取的仍然是这样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原则: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或承认,就对其生命或身体具有人身保险利益。目前,德国、瑞士日本采取这样的原则,这和可保利益有所不同。但前提仍然是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不是随便想给谁买就能给谁买。
我国《保险法》里,第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我们国家可以算是“可保利益”原则和“同意承认”原则的结合体。
虽然法理上如此,但很多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仍会只认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前面四种关系。
所以,目前,给情人买保险这件事,大概率是行不通的,但也不排除真有个别保险公司就愿意承保。
02 情人可以当受益人吗?
那既然给情人买保险行不通,那我给自己买保险,让情人当受益人,或者情人给对方投保,自己当受益人,这样总是可以的吧?
猫妹记得电影《非诚勿扰2》里,就有个特明显的保险植入,男主给自己买保险,受益人写的是女朋友。
站在爱情角度,这确实挺感人,但站在专业角度,这样做的难度真的不是一般的大。
因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要求受益人必须是谁。
但“可保利益”原则在这里仍然适用。
因为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没有亲情、血缘纽带,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会大大提升。
比如,《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就写明: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这也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否则,会有大把的黑心企业主,给员工投保,把自己写成受益人,然后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痛下杀手,要知道可是有不少矿业企业、制造企业、高危行业的,死个人分分钟的事情。
同样的道理,亲夫妻、亲子女、亲父子之间尚且能下的去手,情人之间的感情,貌似更不牢靠吧。
所以,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基本上不会接受这样的投保。比如很多保险,受益人要么是默认“法定”(最后当遗产处理),要么是在有限关系(配偶、父母、子女)下的选择。
但如果真的有特殊情况,那么是可以联系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
最后说一句,猫妹并不鼓励谁给谁当情人,也不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找第三者。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也同样适用于给朋友、给邻居、给你七大姑八大姨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