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个借条,里面却承载很多的内容。借条中一字之差,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所以律师在此提醒:借条要字斟句酌。
“借”与“借到”的区别。
“今借王五三万元整。”
“今借到王五三万元整。”
书写“今借……”的借条,仅仅显示了一个借的动作,表明借款人借过钱,对方完全可以抗辩说只是借钱了,但并没有实际借到钱,即只书写了借条,但出借人并没有借款给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由此,我方要想回借出去的钱,必须得提供证据来证明已实际借钱给对方。这些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这无形中就增加了我方的取证困难。
所以,要想根本上避免取难的麻烦,在书写借条时应多加一个字“到”,应写成“今借到…”,一个“到”字表明的是借到钱的一种结果。
在书写借条时加一个“到”字,你就会省去很多取证的麻烦。
“不能”与“不”的区别。
“若张三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李四负责偿还。”
“若王五到期不偿还借款,由赵六负责偿还。”
这两种约定仅差一字,含义却大不相同,李四承担的责任也大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如下: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知,上述的约定,李四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赵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也就是说,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张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李四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赵六提出请求,赵六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知,
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责任保证更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在合同约定中更要严格区分“不”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