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马在秦汉时期是很重要的交通和战争工具,因此,当时不仅有关于马匹饲养管理的法律规定,而且各级官府都专门设置有马匹的管理机构,如秦汉的玺印封泥中就多次出现过“衡山马丞”“泾下家马”“厩事将马”这样的官印,由此可见马在当时是何等重要。所以,秦汉时期,有关马的存活和使用情况,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有差错,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遗址编号第22号房屋内的“死驹劾状”简册,所记的内容就是一个追究驹马死亡责任的事件。
死驹劾状局部
这份简册由16枚木简组成,简高22cm左右,宽1.2cm左右,出土时编绳已脱落,除其中一枚简残损外,其他均保存完好。整理者将其定名为“死驹劾状”(或称“劾驹死状”),这里所说的“驹”不是幼马,而应是一匹良马或骏马,如所谓“千里驹”之类。“劾”是弹劾、检举的意思,“状”就是现今所说的状子,即一种诉讼文书。
简文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15枚简组成,内容是甲渠鄣候获(人名)所呈报的一份状辞。其状告的具体事件是:建武三年(27年)正月,守塞尉放(人名)从一位冯姓女子手中借马一匹,四月九日到居延收降亭,当时马已很疲惫。这一天,候长孟宪令隧长焦永传送文书回来,因天雨,也停驻在收降亭,于是,守塞尉放令士吏去换了焦永的驿马离开,永则骑着放的马去了止害隧。这天黄昏时候,永又接到往吞远隧传递警报文书的任务,可被放骑走的驿马又没回来,他只好骑着放的马去吞远传递警报文书,结果在第二天,也就是十日这一天,驹马死在了吞北隧内。
甲渠鄣候认为,驹马之死是守塞尉放以“县官马擅自假借”所致,与传递文书的永没关系,请求依法处理守塞尉放,自己因为管理不当,也当并坐其罪。
第二部分是第16号简,内容是甲渠候官给的判决结论,即永以县官事传递警报文书,驹死隧中不是他的责任。也就是说,甲渠候官完全采纳了甲渠鄣候的举报意见。
这卷简册虽有16枚之多,但书体风格基本一致,就是作为判决结论的第16号简,尽管其字体小了很多,且分两行书写,但其书写特征和书体风格与前15枚简上的文字还是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大致判断,这卷简册就是一位书手所写。
在居延甲渠候官所出土的简册中,《死驹劾状》是最有代表性的一卷章草简,临写这组简的当代书家很多,大家对其章草的艺术趣味称赞有加,对其用笔的奇肆、构形的变化、字与字之间的大小呼应、粗细避让等钦佩不已。确实,这卷简册的书手对点画构形的掌控能力很强,他能在有限的空间内,将点画线条张弛有度地铺陈开来,纵横自如,劲道十足,而特别是对字的大小处理和笔画的粗细安排,具有相当高的艺术性,如“马及驹”三字中将“及”字写得那么夸张,而“新沙置吏”中的“沙置”二字又写得那么飘逸恣肆,特别是“新”字的左倾,“沙置”二字的重心右移,“吏”字厚重的收笔,其笔画粗细、文字轻重和构形的对比呼应,可谓精彩纷呈。
此外,其文字构形中最具章草特征的偏旁省简和笔画省简,也应该是品味其艺术趣味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这些高度简约的文字构件,成为后来章草的基本特征之一。
作为偏旁省简最有代表的文字如“叩头死罪”中的“头”和“罪”字,“敢言之”的“敢”字,如果离开上下文的话,也许会完全不认识。又如,“守塞尉”的“塞尉”,“秦恭”的“恭”,“起居”的“起”等字,都是偏旁构件高度简约的代表。
除了偏旁构件的简约之外,笔画的省略也是常见的现象,如“癸丑”的“丑”字省了下面一横,而“府记”的“府”字省了左边的一撇等,是处可见。
(文/陈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