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青年网(www.wnyouth.cn特邀撰稿/刘孟德)岁岁重阳,今又重阳。重阳佳节来临之际,纵观时下存在不少赡养老人的社会问题,经开老刘不由得想起老人赡养的法律规定。
古人云:“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当大家都在忙忙碌碌工作、劳劳累累扶养子女时,不要忘记家里的老人,记住“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名句。避开道德风尚,我国法律关于赡养老人就有一以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一)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如何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有个问题需要明确: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在实践中,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四)确定赡养费标准的内容。法定赡养费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五)赡养费计算。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1、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
2、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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