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我从公安战线转到纪检监察战线。这三年多来,纪检工作给我的感受是不一样的。而2016年,和前两年都不同,主要就是体现在“四种形态”的运用上。对我个人而言,其中感触最深的,莫过于谈话函询这种方式。
自从快查快结、零暂存要求提出之后,如何处理一批反映内容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和反映工作作风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信访件,就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急需处置的难题。“四种形态”的提出,与《党纪处分条例》提出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原则一致,通过谈话函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及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同时,谈话函询也是利剑高悬,有震慑作用。
在2016年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的时任国土局副局长沈某在一年前组织对其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反映其存在的男女不正当关系和收受他人财物,沈某均表示“没有这种情况”。等后来组织掌握了大量线索和证据时,沈某才不得不承认。市纪委对沈某的违纪情况进行通报时,特别强调了其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在党员干部中引起了热议,大家也逐渐认识到谈话函询的威力。
后来,在我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的一次谈话过程中,原本谈话对象对反映的工作纪律松散问题矢口否认,我将沈某违反组织纪律的例子分析给他听,同时也把“四种形态”和纪律规定对他进行了解释,谈话对象听得很认真。考虑了十几分钟后,他主动把自己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出入营业场所消费,和管理对象交往过密的情况向我们进行了坦白。最终纪检组建议单位对其诫勉谈话,他本人态度也诚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了组织的处理。
再之后,我们又陆续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办理了十几个信访件,有的把自己存在的一些小问题写了出来,我们就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从轻、减轻进行了处理;更多的虽是否认,但也做出了承诺。谈话函询既有助于实现“有则改之”,把存在的错误在苗头、源头处及时制止,也有助于实现“无则加勉”。而“无则加勉”,要两方面去看待:一方面,真的不存在问题的同志,通过这个机会,再次受到了党性锻炼和纪律教育,承诺今后一定严格自律、遵守党纪;另一方面,存在问题却在函询谈话过程中对组织说了假话的,对党不忠诚的,也通过这种方式留下了证据,如若有一天被组织发现了证据,那就会从重处理。
纪委是我们党的纪律部门,发挥的就是“护林员”的职责,“拔烂树”是为了“护森林”,“治病树、正歪树”更是为了“护森林”,毕竟惩处的是少数,更要管住大多数,要用纪律来约束和保护党员干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谈话函询,发挥的正是这样的作用。
(沈天奇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乡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