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点击查看大图)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有网友曝光,山西省政协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邢艳军过生日时,在自己组建的公务员培训群中向群成员索要红包,并称“没有祝福语的请抓紧退群”。目前,山西省已对邢艳军作出严肃处理。
近两年,因微信红包受处分的不只邢艳军一人。今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所送5000元,加上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月21日,浙江一村主任自荐人戴某因在微信群中发放60个百元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自荐人资格被取消;2016年8月,安徽一粮站副站长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为粮贩子提供便利被“双开”……
频繁出现的官员利用微信红包牟利、滥用职权现象极大损害了公务人员形象,社会影响恶劣。那么,这种“微腐败”如何惩处?在监管上又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
能否认定为受贿或索贿需要看具体情节
微信红包因其隐蔽性强,面额较小,并且送礼人往往打着人情世故、礼尚往来的名义,容易让党员干部放松戒备。
2014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的黄树贤就曾表示,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
据记者了解,微信腐败多发于基层干部之间,其中又以收发红包为主要方式,那么这种腐败和受贿有什么不同呢?
北京大学廉政教育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受贿是法律概念,需要考虑其构成要件,能否认定为受贿或索贿需要看具体情节。
“第一要看他金额大小,第二要看他有没有利用职权谋私,这两个条件是不能缺少的。”庄德水表示,收受红包从金额的角度来说,还达不到受贿,但如果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也可能会变成受贿犯罪,这需要有一个认定的过程,不能一概而论。
借助微信进行的腐败难发现易调查
说到惩处问题,庄德水认为,“微信红包”在本质上与现实中的红包并无区别,在惩处方面同样适用现行法律。
“治理红包本身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红包,不管他是什么性质,都属于一种送礼或者收礼金的行为,所以在具体的执法中,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惩处。”庄德水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理条例》第83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庄德水表示,借助微信进行的腐败一旦有人举报,在调查方面其实十分简单。
“整个调查比较容易,因为它通过一个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只要有人举报,调出相关红包发放记录和收受记录,就能拿到证据。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说,会比一般的收现金的腐败查处起来更为容易一些,证据也更为充足。”他表示。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表示,微信的后台可以查到相关聊天记录,微信截图和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现在是网络普及的社会,电子证据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法律证据,它的法律效率是非常高的。”杜治洲说。
让领导干部意识到收受微信红包是违纪行为
此前,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其中特别提到: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严禁在微信中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其实,这样的规范不仅天津有,全国多地都陆续发布了此类规范。
杜治洲认为,这类做法是行之有效的,“这是从严治党一项非常具体的措施,但是怎么执行还要看后台的监控。”
他表示,微信红包腐败的影响面非常广,性质更加恶劣。在监管上除了鼓励举报以外,加大惩治力度和教育也很重要。
“传统的一对一行贿,只有少数人知道,微信红包这种形式波及面非常广,传递速度非常快。”杜治洲建议,“应该加大举报力度,保护举报人,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微信腐败’。同时,加大惩治力度,处分尽量按照高的、严的标准去执行,如果能够给予他更高处分的话,就应该给他更严厉的处分,而且要通报,通过通报、宣传,让当事人得到教训,对于其他人也能形成震慑。”他同时强调,通过网络平台监控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比如微信红包(单个)不能超过200元,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微信红包腐败的规模,未来还可以在这方面有所考虑。”杜治洲说,“当规模、限额超过一定数量的时候,就进行警告提醒,不但单次金额不能超过200元,总数也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在管理平台上可以做到这些。”
在监管方面,庄德水认为,微信红包腐败要比一般的腐败更难发现,监管的重点也应该放在关口前移,即加强对官员的教育上面,而公众监督、媒体监督都不是最有效的方法。
“对于监管来说,重点不在于收和送本身,而在于前置性的条件。”庄德水说,前置性就是要把关口前移,让领导干部意识到通过微信去索要、收受红包本身是一种违纪的行为,触犯了纪律的红线。把关口前移到领导干部视线内,争取让他们能够自觉树立起拒绝红包的理念,这才是监管的要点。
声明: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微信ID:jiancharibao),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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