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在搏击培训班做跳鞍马动作而受伤,诉请武术馆赔偿含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8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武术馆赔偿4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2015年11月她交纳3千元参加某武术馆自由搏击训练,同年12月份在某次训练中,其按照教练要求做跳鞍马动作,但下落时腿部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并做了手术,产生含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8万元;其主张教练未讲解动作要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在事发后未将其及时送医,故要求该武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武术馆则主张事发时的教练已离职,王女士受伤之事无法核实,且不能排除系其他原因导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王女士与该武术馆的培训合同关系和王女士系在训练中受伤这一事实;认为武术馆作为自由搏击的培训方和日常训练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训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但其在本案中未尽到义务,致使王女士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自由搏击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王女士主动参与该项运动,理应预知整个训练及培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承担相应风险,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负有一定责任。最后,法院认定武术馆承担60%责任,赔偿王女士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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