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字可代人事物,定名之间可译“的”
用作动词“去、往、到”,用作助词可不译。
⊙用作代词: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
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而不能通其义,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用作助词:
✡a.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
例: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b.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
例:宋何罪之有?(《公输》)
✡c.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
例: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d.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例:顷之,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狼》)
⊙用作动词:可译为“去、往、到”。
例: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
⊙指示代词:相当于“那”“这”之类的词。
例:其人视端容寂,若听茶声然。(《核舟记》)
⊙指示代词:表示“其中的”,后面多为数词。
例: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贫,其一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