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难题”是人们对于休谟在其哲学名著《人性论》中所提出的“应然”之来由问题的归纳和概括。“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
运用社会眼光观察正义
事实上,绝对不止休谟本人大吃一惊,所有被他启发了的读者,都会对“应然”从何而来的问题大吃一惊。人们信守着一些原则,尊奉着一些价值,这些原则和价值仿佛天经地义,从来如此也必须如此。但在休谟这番振聋发聩之语的烛照下,人们就要不由自主地去想:那些让人们奉为圭臬的道德原则和价值,是从哪儿来的呢?又是怎样获取了其统治我们心灵和行为的地位呢?今天的人们生活在规则和法律都高度精细化的现代社会中,已经不可能像休谟时代的人们那样对于“休谟难题”产生强烈的共鸣。现代社会中的人们都知道,是“社会”规定了法律和规则,人们只需要去遵从就好了;如若不遵从,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不良后果。所以无论出于内心自愿还是出于外部强迫,绝大多数人都会认真遵从法律和各种社会规则。但其实还可以继续追问:社会又是根据什么来制定法律和规则呢?法律和规则的最终依据又是什么?让法律和规则变成理所当然、必须如此的“应然”,是从何而来的呢?所以“休谟难题”在问世二三百年后,其诘问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依然有效。学界普遍认为“休谟难题”至今未被攻克。
其实,休谟本人不仅提出了“应然”的来由问题,他也深究过此问题,并在对人类社会的“正义”之德形成机制的分析过程中,给出了“应然”之来由的说明。而休谟解决此问题的利器就是他的社会观。所以说,《人性论》不仅仅是一部伦理学著作,更是一部社会哲学、政治哲学著作。
从《人性论》卷二“论情感”开始,休谟就运用社会眼光来观察人性、情感、道德和正义。他基于经验事实确立了人性自利的观点,同时又明确指出人类个体幼年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经历使其必然会具有同情能力。在小范围的社会环境中,人的行为很容易受到理性的校正,从而按照道德的方式行事。这是因为不义行为的恶果总是很快就能显现出来,人们出于自利必然要遵从道德和正义的行为。例如,一位农夫如果在收割时接受过邻人的帮助,那他就应当在邻人收割时也提供帮助,否则他下次需要帮助时就无人愿意帮助他。
休谟主张,在前现代的小范围的“熟人社会”中,作为最显著之“应然”的正义是一目了然、毋庸置疑的,所以“应然”也就从来不成为问题。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应然”从何而来才成为一个问题。在大规模的现代社会中,正义体现为普遍主义道德,“应然”就变成了要去遵从那些看似跟自身利益并无关联的道德行为。这是因为在大规模社会中,行为的因果链条极为漫长,单纯的利害关系已经起不到激发或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这个时候在那些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人们自觉遵守看似与自身利益无关的正义原则,甚至在违背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往往也会坚守正义原则,这就会使道德学家们有些困惑。人们是基于什么原因如此行动?难道真有一个应然的世界存在吗?
正义的核心内容是财产权
休谟基于对正义机制形成的具体分析厘清“应然”的来由,对现代社会普遍主义道德的形成同样具有说明作用。在对人们为何会遵从正义的问题上,休谟先证伪了几个常见的错误观点。首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正义的行动时,比如在还债、践约、戒偷、戒盗时,“远远看不到公益上面。这个动机是太疏远、太崇高了,难以影响一般的人们,并在那样违反私利的行为中发生任何作用”。其次,休谟同时也否认人类心灵中存在着像“人类之爱”那样的纯粹情感。因此,对私人的慈善也不会是正义的原始动机。经过分析,休谟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并没有遵守公道法则的任何真实的或普遍的动机,除了那种被遵守的公道和功德自身外。“正义和非义的感觉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将正义称为“人为之德”。身兼自然的自利人性与人为的正义之德,这是人的两个非常典型的特点。前者反映了人之本能,后者体现了人的社会性,社会生活的需求始终是人类道德的一个根源。休谟高度强调教育和政治家们的引导对于培育正义感的关键作用。政治家们通常是通过对社会法律的强调、对良善价值的确立、对荣誉奖惩的分配,来实现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人民正义感的培育。
社会正义在当今时代呈现为多元内容,但在休谟时代,正义的最核心内容是财产权。休谟分析了人所能享有的三项福利:首先是“内心的满意”,这是人们可以绝对安全无虑地享受的;其次是“身体的外表的优点”,这些纵然可以被别人剥夺,但不能给剥夺者带去任何利益。最后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只有这最后一种,既可以被其他人的暴力所劫取,又可以经过转移而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或变化”;同时又因为财富总是相对匮乏的,不能够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因而“财物的占有的不稳定和它们的稀少”,就是社会的主要乱源所在。休谟的正义观正是以财产权为核心,他将财产定义为“被正义的法则所确定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并认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休谟出生在“光荣革命”发生23年后的英国社会,那时的英国已经初步奠定了现代君主立宪制,因而休谟可谓是生活在人类现代社会的开端期。在已经法治化的英国社会中,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下一步需要争取的稳定权利自然就是财产权,所以休谟将其正义观牢牢锁定在财产权上。他说:“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此外便没有多少维护社会稳定的事情要做。
社会是人之所欲
正义是人类社会生活对抗人的自利本性所必须具备的机制。休谟对于人的自利本性有着彻骨认识,“只有为自己和最接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贪欲之强,只有借着改变它的方向才能加以控制;借着它能够考虑自己更加长远的、更大的利益,贪欲才能够约束自己不去行不义。因为“贪欲之情感,通过约束比通过放纵可以更好地得到满足;我们维持了社会,就比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有了大得多的进步”。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利益就是人们倾向于维系它、因而会设计出人为之德的根本动机。
在自利人性倾向于自身长远利益这一点上,休谟既倚重于人的社会性,又强调了理性在人们发现长远利益中的作用。“自然拿判断和知性作为一种补救来抵消感情中不规则的和不利的条件”,这样人们在理性的作用下就能够充分发现社会合作带给人的巨大好处:其一,“借着协作,人们的能力提高了”;其二“借着分工,才能增长了”;其三,“借着互助,较少遭受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总之,理性使人们能够发现社会带给他们的巨大好处,情感就会使人们倾向于社会。
社会也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因为两性的必然联合是天然造就的本能欲望。“人类的最初状态就该被认为是有社会性的”,“人们在早期的社会教育中(就能)感觉到社会所带来的无限利益”,因此人们天生就倾向于结合成社会,也非常容易地就发现了社会的好处,从而乐于维系社会。“人类是宇宙间具有最热烈的社会结合的欲望的动物,并且有最多的有利条件适合于社会的结合”。既然社会是人之所欲,那么以正义为核心内容的“应然”,就是社会存续所必需的条件,就是奠立秩序、维系社会的规则与价值。
总之,“休谟难题”提出了“应然”的来由问题,休谟本人对此问题的回答是:人的自利心和社会性在理性的作用下,依据功效原则人为建构起了“应然”的根基,“应然”通常就呈现在“正义”和各种道德价值及原则中。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哲学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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