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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_论述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2-01-17 12: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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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必由之路

作者:许飞琼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笔者认为,在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日益显现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尽快构建新的机制来化解医疗纠纷。而通过市场建立专业、高效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才是深化医改、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的治本之策。因为任何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及赔付风险的高低都是不确定的。如果靠医疗机构自筹资金(自保),无法化解系统内的风险,而直接同患者协商更是难以解决纠纷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调节医患矛盾的有效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在我国医疗纠纷治理中发挥重要且特殊的作用。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简称医责险,下同),就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将不确定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医疗事故与赔偿责任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代医疗机构赔偿患者。通过医责险,医疗机构就可以将不确定的医疗事故赔偿风险与无法预知的法律诉讼支出等变成可预算的保险费支出,从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时对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财务、声誉等多方面造成冲击。

事实上,通过保险公司在全社会配置资源来应对医疗事故赔偿风险,能在更大范围内、更长时间内、更稳健地分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风险。不仅如此,医责险不需要医调委“苦口婆心”式的调解,更不需要动用警力等公权力,而是借助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进而在解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后顾之忧的同时,实现对患者索赔权益的保护。因为当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时,患者的索赔权益会受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经济实力的制约,效益不佳或规模小的医疗机构不可能承担起巨额的医疗事故索赔。虽然法律保障患者的索赔权利,但患者正当权益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有经济保障和风险分散措施,而医责险恰好扮演了这一重要角色。因此,医责险是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最有效率的社会化风险管理制度,也是分担政府治理责任并减轻其处置各种医疗纠纷压力、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机制,它还能为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建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需在如下几方面下功夫:

第一,正确认识责任保险机制的优势及其对治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功效,确立医疗责任保险必要论。医疗机构应该丢掉过去的侥幸与“花钱消灾”的心理,同时摒弃政府万能论,以建立适合医疗风险发生规律的社会化、市场化应对机制为最优选择。

第二,宜采取强制与自愿并行的实施模式。国际上,医责险有强制、自愿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三种模式,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属于公立性质,强制保险不可能在所有医疗机构中全面实施,自愿保险又不足以使那些医疗条件好或大型的医疗机构自觉参与。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双轨并行的实施方式。对于那些医疗风险大的医疗机构或部门(如产科),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法律作出明确的参保规定;对于一般医疗机构或部门,则可以引导其自愿投保医责险。换言之,我国的医责险应当根据不同医疗机构、不同医务人员及其医疗责任风险大小,分别采取强制投保或自愿投保的实施模式。

第三,宜将医疗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医责险有一定的特殊性,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是其主要特点,而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盈利是其经营保险的唯一目的。因此,在医疗纠纷频发、医疗事故评定标准多样化甚至无法评定等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情况下,保险经营者会持谨慎观望态度。本世纪以来,各地医责险经营不景气的实践表明,商业保险公司对这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完全走商业保险的道路是不可行的。因此,适宜的选择应当是走政策保险的道路,即政府在财税政策、保险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四,高度重视医责险风险评估。应当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医疗责任风险的不同等级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 )分布、城乡地域分布乃至医疗机构规模大小分布、医务人员技术结构等进行综合性评估,以为保险公司提供业务承保的科学依据,同时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法律规范。尽管《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已有所规制,但可操作性不强,对医生、医院的责任和对医疗产品生产方等的责任,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及其赔偿等均无具体标准。因此,应当尽早推动专门立法,包括制定专门的《医疗责任法》和《职业责任保险法》,同时细化《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规定,以为医责险的开展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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