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红革 范军明
“这些财物和你犯罪并无关系,也算是完璧归赵。”日前,在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西安监狱检察室检察官的帮助下,服刑人员王某终于顺利签收了曾被扣押的款物。
王某是2015年11月被投入西安监狱的服刑人员。2015年9月5日,王某在西安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了一辆价值28万多元的车后,就玩起了“失踪”。同年9月2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人车并获,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今年2月,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西安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与王某谈话中得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曾被收缴了现金、手机等物品,并登记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案件办结后这些款物一直没有还给他。
依据刑诉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那么王某的这些物品到底是不是犯罪所得,与犯罪有没有关系?
沙坡地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深入原公安办案部门展开调查,了解到归案当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有汽车1辆、现金8000.21元、手机1部、手表1块、银行卡7张等。除车辆外,其他物品不能证明和王某犯罪活动有关。检察官再到法院调阅归档的案卷材料,也没有上述物品涉及犯罪的内容记录。于是,今年4月,该院依法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将不当扣押的款物依法发还给当事人王某。
近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款物列出移交清单,完璧归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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