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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最古老的刑罚。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此后,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论了两百多年。全世界已经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层面废除了死刑。
原文 :《争议归功于社会进步》
作者 | 郝铁川(上海文史馆)
图片 |网络
在西方是一个热烈讨论的问题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我误以为主张废除死刑与基督教有关。因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数为欧美国家,他们普遍信仰基督教。而基督教有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人是上帝创造的,人的生命权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因为如此,欧美国家认为即使犯罪人十恶不赦,也不应当行使上帝的权力,因为我们都不是上帝。而且在欧美国家看来,故意杀人的前提是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生命,那么如果因为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我们就对犯罪人判处死刑,那么我们是否犯了故意杀人罪?是否违背了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生命的这一前提?——这就是欧美国家的逻辑。
但后来我发现,在基督教伦理学中,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在西方是一个热烈讨论的问题。基督教在历史上并无废除死刑的明确要求,20世纪以来,西方基督教主流教派对此呼声较高,是与注重“人权”(生命权)的思潮有关。但同时基督教内部也有一部分人不赞成废除死刑。
主张废除死刑的神学根据主要两点:
一是人的生命来自上帝按自己形象的创造,人人都有神的形象,耶稣降世为救人,圣灵在人心中工作,证明人的生命无价宝贵。生命之权在神手中,人不能剥夺他人或自己的生命(十诫“不可杀人”,反对自杀)。二是新约强调神爱世人,包括罪人,犯罪者只要真心悔改,可得赦免。耶稣强调爱仇敌(太5:43-48),保罗也说不要自己伸冤,要以善胜恶(罗12:19-21),即以感化为主,重点是摒弃报复。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犯罪者已在监禁中,不可能再危害他人,判他死刑,使他失去改恶从善的机会,而被害者又不能因此复生,徒然增加扩大的仇恨和痛苦。基督徒宽恕杀害亲人的杀人犯,是遵照“爱仇敌”教训的行为。
不完全赞成以上说法的主要持以下论点:
第一,上帝的属性不但是爱,也是公义,没有公义(赏善罚恶),也没有真正的爱。爱与公义的平衡一直是个大问题(不然,耶稣也不必为救人上十字架去代罪人受死)。杀无辜的人是大罪,没有相应的刑罚不足以产生威慑效果,阻止更多的罪恶发生。因此,教会一向赞成在人世间有“法治”(罗12:1-4),而不是理想主义地认为道德可以感化一切人。
比较注重个人灵魂得救的福音派,较少关注社会改革,他们着重于在监狱内布道,劝杀人犯真心悔改,在身体上应该接受应得的刑罚—死刑,不过死后灵魂可以得救。
第二,“不可杀人”的诫命是指杀无辜的人,传统的理解不包括战争中的杀人或判决死刑。对于基督教是否反对战争,从中世纪起,奥古斯丁、阿奎那都主张要区别战争的正义性,主流神学思想(除了绝对的和平主义者)都赞成“正义战争论”,为反对侵略进行自卫战争而杀人,不是违反教义的。政府或法律部门依法判处的死刑,长期被认为是“审判者之剑”(罗13:4),视为出于公益,不认为是违反教义。
第三,《圣经·旧约》记载犹太人的律法,对犯罪的刑罚是“对等”原则(如出21:23-24“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其根据是强调神的公义。旧约中明确主张死刑的经文很多,如出21:12-17,利4:10-17,利20:9-16,申17:2-7,12节,等等。耶稣说,他不是废掉律法,乃是成全(太5:17),是将其精神更深刻地发扬(追溯动机),由此便有了太5章以下的经文。后世的基督教会,不具体遵守旧约的规定,但对于神的公义与最后审判还是肯定的 (太25:31-46),不悔改的罪人最后要丢入火湖,受第二次的死(启20:11-15)。
第四,《圣经·新约》内没有具体赞成或反对死刑的经文。“动刀的必死于刀下”是在耶稣被捕时,劝门徒不要武力抵抗而说,一般也理解为上帝的道、天国的实现不是靠武力,凶杀只会引起冤冤相报,真理不靠武力却必胜(约18:36-37)。从字面上说,与旧约创世纪9:6一致。耶稣不用石头打死犯奸淫的妇女,是一个例子,说明爱的感力超过处死的刑罚(严格地说,当时不是针对法律手续的死刑判决,是要激起道德的自省),耶稣对那妇女说“从此不要再犯罪了”,说明宽恕有要求。
因此,主张废除死刑不能归功于基督教。说到底它是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解放了人,人权事业的发展弘扬了人的价值,社会的进步增强了人的宽容心,因此使废除死刑的主张由涓涓溪流逐步汇聚成浩荡江河。我们不要轻易地把今日才能出现的废除死刑的新思想,轻易地说古已有之。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人们为了今日之需要,才去寻找历史上的相似之处,把自己扮成历史老人,才去根据今天需要解释。因此,鲁迅说“战斗正未有穷期,老谱将不断的袭用”。但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思想,与古人想法不悖更好,与古人理念大相径庭,只要符合今日发展之需要,也应该像王安石说的那样:“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34期第8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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