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1)兴执字第379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1)兴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稳,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北营房镇荒地沟村,身份证号:132623197207214533。
提供被执行人曹稳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冀0822执87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占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占青,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康宁路二粮店家属楼,身份证号:130821196501223475。
提供被执行人杨占青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5776,15733976735。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0822执恢24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大水泉乡村宝地,身份证号:132623196603032518。
提供被执行人王国军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1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0822执1387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玉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玉波,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大街44号天马楼3单元505室,身份证号:132623197309270077。
提供被执行人孙玉波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整。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9月1日8时起至2019年12月1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5803,13831480035。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0822执449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方玉林,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大有村1组280号,身份证号:13262319700128005X。
提供被执行人方玉林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0822执173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国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国材,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蘑菇峪乡城墙峪村,身份证号:130822199208136217。
提供被执行人张国材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5776,15733976735。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0822执90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建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于建东,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双林村4组21号,身份证号:132623197206200535。
提供被执行人于建东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整。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9月1日8时起至2019年12月1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5803,13831480035。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恢38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小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小刚,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南天门乡大洼村,身份证号:13262319761116681X。
提供被执行人冯小刚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374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继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继春,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北营房镇四倾地村四道沟,身份证号:132623196612124553。
提供被执行人孙继春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125,15733976745。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238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海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民,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三道河乡杨树林村,身份证号:132623197205043515。
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民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整。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9月1日8时起至2019年12月1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5803,15733976741。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22执18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尚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陶尚生,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蘑菇峪乡张杖子村,身份证号:130822198503066210。
提供被执行人陶尚生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18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淑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淑艳,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孤山子镇王杖子村,身份证号:130822198612095846。
提供被执行人蔡淑艳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17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继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继春,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安子岭乡上庄村,身份证号:130822198212225613。
提供被执行人刘继春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10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光华,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63号,身份证号:11022719841128091X。
提供被执行人张光华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8)冀0822执10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静,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63号,身份证号:152301197810286020。
提供被执行人刘静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013,15733971558。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7)冀0822执715号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1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爱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爱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三义村4组75号。
提供被执行人郭爱成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整。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8日八时起至2019年10月10日八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119,15733976701。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17)冀0822执255号
本院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金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金山,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南天门乡大营盘村,身份证号:130822199304016813。
提供被执行人石金山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本院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付举报人作为奖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8月26日8时起至2019年11月26日8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5776,1573397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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