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春燕)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周至县原县委常委、副书记刘武周受贿一案,认定刘武周犯受贿罪,依法判处10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受贿赃款150万元。西安市30名有行政审批权的干部旁听了案件审理。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刘武周被法警带入法庭,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据了解,刘武周于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刘武周在担任周至县副县长兼任周至隆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缩短项目建设工期,节约开发成本、顺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等事项中提供帮助。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为表示感谢并为日后继续得到刘武周的关照,先后五次给予刘武周好处费共计150万元,被告人刘武周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
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表示,刘武周收受的150万元中,其中100万元不符合受贿罪要件,进度快是刘武周个人工作作风,并非为张某牟取利益,而是受上级委托负责项目的推进。张某给刘武周送钱是出于感谢的目的,不存在权钱交易,在送钱时并没有请托意愿,刘武周也没有给对方任何承诺,因此100万元属于感情投资,不属权钱交易,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武周收受了张某的100万元感谢费,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2012年行贿人张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已交代了其向刘武周行贿150万元的事实,足见2015年1月纪委对刘武周进行调查时,已掌握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因此刘武周不具有自首情节。
休庭20分钟后,法庭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武周犯受贿罪,依法判处10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50万元依法没收。
刘武周在法庭上表示,自己认罪服法,作为一名党员,本应做好本职工作,由于自己自律意识不强,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走到今天这一步全是咎由自取。
30名市政府政务中心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领导干部旁听了案件,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坚决远离和杜绝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