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传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1577)、
林建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1416):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和平与被告林传明、林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和平借款本金557,42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林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和平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00元。三、林建立对林传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建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传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6元,由林传明、林建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邱堂寅 书记员:郭鹏珍
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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