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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抗诉成功_认罪认罚又上诉抗诉依据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2-02-28 14: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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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反悔和撤回?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值得关注的,针对审判阶段反悔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意见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反悔和撤回问题上,意见针对三方面情况作出明确。首先是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意见指出,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其次,起诉前反悔的处理。意见指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意见明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意见还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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