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程朱理学盛行,整个社会对女性的性禁锢达到了顶峰。家里妻妾对于朝廷权贵与有钱商贾自然是满足不了的。这便衍生了一项更为赚钱的营生,“养瘦马”,专供有钱有权的达官贵人消遣。
明清时期,从事“瘦马”买卖生意的牙公和牙婆出钱把贫苦家庭中面貌姣好的女孩买回去,教她们歌舞才艺、琴棋书画,等到她们长大后卖给有钱人作妾或者卖给青楼从中牟利。
当然,养成后的瘦马还被分为三六九等,资质最好的,除了化妆技巧和形体训练,还被要求学习“弹琴吹箫,吟诗写字,画画围棋,打双陆,抹骨牌等百般淫巧之技。先天资质较好的,主要针对商人,被教授记账技巧、管理能力,但也要知情识趣,需要会识字、弹曲;资质一般的女孩主要是为了培养成合格的主妇,不让识字,但要会女红、裁剪,或是油炸蒸酥,做炉食、摆果品等手艺。瘦马多是七八岁时被买,买时不过十几贯钱,待训练完成,待价而沽时,一等“瘦马”能卖得一千五百两以上的银子。
瘦马的瘦即是先天体弱的原因,也是为了体型控制“饿”出来的。在买方和卖方看来,这些女孩仅仅是和牛羊一样的商品而已,她们被低价买入,在被高价卖出。这和商人低价买来瘦马,养肥后再高价卖出的经营方式何其相似,所以,他们用瘦马来指代这些弱质女流,以满足他们肆意凌辱和摧残女性的心理,如同役使凌虐弱小的马匹一般,“瘦马”的称谓也由此而来。
明代,妇女缠足之风进入兴盛时期,并在各地迅速发展。这时期,对裹足的形状也有了一定的要求,出现了“三寸金莲”之说,要求脚不但要小至三寸,而且还要弓弯,要裹成角黍形状等种种讲究。被挑选到的女子,从小便被牙婆裹小脚,女孩一般在五六岁时开始缠足,其方法是用长布条将拇趾以外的四个脚趾连同脚掌折断弯向脚心,形成“笋”形,所以人们就为此制定出了“瘦、小、尖、弯、香、软、正”等七条标准来鉴定,不同大小的脚是不同等级的“莲”,大于四寸的为“铁莲”,四寸的为“银莲”,而三寸的便为“金莲”。
瘦马即便被娶回家,依旧是是妾。明代开始,法律对妻妾失序的处分条款添加了附加词,如,妻在,以妾为妻,杖90,限令改正。妻在,以妻为妾,杖100,限令改正。也就是说,国家虽不鼓励,但默认男子在正妻缺位时可以扶妾婢为妻。比如儒林外史中严监生死前扶妾赵氏为妻。
但是,富裕人家,不到山穷水尽的地步绝不可能扶奴隶的妾婢为妻。而且,扶正妻身份很尴尬,没有也不可能有娘家支持,与丈夫的地位差距太大,说话管家没底气。所有,瘦马的境遇一般都很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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