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之法与“秦俗之败”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鞅变法的历史功绩于史有论,但其法制理论与实践的教训亦是深刻的。 资料图片
汉代贾谊在《治安策》中对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社会风气有这样的描述:
(商君之法)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天下大败,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其乱至矣。
简译为:商鞅之法行之两年,秦国风俗大坏。彼时,富家之子长大后即与父母分家析产,贫家之子则出而为赘婿。儿子借农具给父亲时,脸上竟露出施舍之情;母亲来取用扫帚簸箕,竟会遭到责骂。儿媳抱哺婴儿,与公公并坐;婆媳不和,便争辩计较。……不知礼义廉耻,唯崇功利进取,以众凌寡,以强欺弱,乱不堪言。
在贾谊的笔下,秦人无亲情,无礼义,无廉耻,智者胜,愚者败,整个社会崇信勇力,人人趋利。汉初另一位思想家刘安在《淮南子》中,对秦风的判断与此近似:“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秦国风俗何以至此?贾谊所言新法“行之二岁,秦俗日败”,似将秦风之败归罪于商鞅之新法,这一推论能否成立?以下笔者试从商鞅变法过程中所推行的强国弱民、弃教任刑、尚功利而疏亲情等法律措施加以分析。
强其国而弱其民
商鞅时代,诸侯攻伐兼并,富国强兵的现实目标下,“立公废私”的“国家主义”倾向是各国法制变革的共同选择,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也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提出“公、私之辨”,力倡国家至上,主张强国、弱民之道。
弱民,即压抑和打击秦国百姓个体的权利、愿望、能力,甚至剥夺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识,使个体行为和思想绝对服从于秦国的需要。《商君书》中有《弱民》一篇,明确将国与民的强弱关系对立起来:“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弱民的首要之策,在于控制秦国百姓的思想、言论,不允许秦国百姓有自己的思考和独立的意志表达。商鞅说:“国去言,则民朴”“国好言谈者削”,他批评一国之内以言说博名的所谓博闻、辩慧、清誉之士,痛恨舍农游食的儒家说客,认为这些人烦言饰词,扰人视听。他反对诗书礼乐和一切私学私说,提出燔诗书,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即以国家法律、法令为唯一的知识和学问,而这知识和学问,只可学读,不可探讨:在变法之初,百姓对新法议论纷纷,有批评者,有赞扬者,商鞅以其“皆为乱化之民”而尽施之以迁刑。在文化上,商鞅还主张“禁声服”,即禁止华音美服在民间流行,目的在于使百姓“意壹”,即专心务农——“意壹则气不淫,则草必垦矣。”
弱民政策在经济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取消秦国百姓的生产自由,坚持“利出一孔”,重农抑商。《商君书·壹言》说:“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变法过程中,商鞅通过奖励耕织、重征商业税、重征关税、禁商旅、限制人口迁移等一系列法律措施,打击商业,驱民于农耕,强制秦国百姓按照国家所划定的唯一渠道谋生。商鞅还提出“壹山泽”政策,即由国家垄断山林湖泊资源,统一管理,禁止私人经营,防止秦国百姓与国家争利,堵塞农民离开土地的途径:“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在商鞅治理下的秦国百姓,人格独立和自由被剥夺殆尽,思想、言论、财产、居住、迁徙等权利尽失,个体生产、生活,乃至精神领域皆由国家统一安排。
弃教化而任赏罚
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在“人性趋利”的基础上,提出赏与罚为最有效的治国手段,他们不相信仁义教化的作用。
人人皆自利,是商鞅对人性的基本判断。他认为:私心、私利乃人所共有,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他说,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是人之常情;“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人的逐利之心,就像水之就下一样,是本性使然,人的一切行为,皆因名、利而发——“名”者,实亦为“利”也:为恶者,为“利”所诱,为善者,为“名”所惑,人心无有善恶,尽在一个“利”字。
基于此,商鞅提出,明君治理天下,要顺应人性而为,因势利导,人的私心、私利虽不可消灭,却可加以利用,使其在符合国家利益要求的方向上发展。他主张国家悬法令定赏罚,以为劝、禁之道:欲劝者,赏之,欲禁者,罚之,以利益得失为核心,使民在利害权衡中,主动服从国家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追逐国家为现实目标在全社会建立起来的荣誉体系。例如,以奖功授爵而督农战,人人争而趋之,国富兵强的结果便水到渠成。为更好地实现赏罚效果,商鞅主张厚赏重罚,他说:“赏少,则听者无利也;威薄,则犯者无害也。”赏罚不厚、不重,难以影响人们的行为,“赏之使忘死,罚之使苦生”,才能立竿见影地达到目的。
商鞅视赏、罚为实现天下秩序的不二法门,赏罚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定,这便是商君之法的核心内容。对于仁义道德,商鞅虽未完全否定,但是他说:“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圣人君子或可自身修养而成,但其对他人的影响力微乎其微,欲以“仁爱”治天下,更是南辕北辙。商鞅批评儒家的“假仁义”,认为其教化理论从根本上背离了人性,他将儒学所倡导的价值体系视为危害国家政治的“六虱”,六虱者: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也。在商鞅的眼里,以上六端尽为误国误民之数——无六虱则国必强,存六虱则国必弱;民,可驱,可诱,而不可教,欲治天下,舍赏罚二柄无以成。
商鞅的赏罚理论是时代的合理产物,但是这一理论视自私、自利为人性的全部,其中的偏颇显而易见。儒家的孟子以“四端”之心为人之本性,认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人人生而有之。“四心”的存在为儒家仁、义、礼、智、信伦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为人的自我改造、自我修养和提升提供了可能。如果说儒家的性善理论着力于唤醒人性中的善端,那么法家的“人性自利”说却显然更倾向于激发和利用人性中的“恶”。在商鞅眼里,人成为纯粹逐利的动物,人与人之间只有简单的利益交换,国家的赏功罚罪制度安排,则进一步将人性中的弱点——自私、贪婪、恐惧,毫无保留地催发和释放出来,将人性中的自尊、理性、仁爱、宽容等美好的部分压抑和忽略;它否定了儒家追求个体人格境界的努力,否定了人的道德自觉的可能,以及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心的高贵。在法家之法所营造的社会中,人人汲汲于自利、自保,个体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将成为奢侈。
尚功利而疏亲情
商鞅承认人的“逐利”之心,但他并没有为私利留下任何空间,而是一心谋划如何利用个人的逐利之心使之服务于现实政治的需要,在他的“公、私之辨”理论中,儒家所提倡的宗法血缘之亲,也被列入“私”的范畴,需要取缔。
商鞅说:“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如果人人私其亲,国家和君王的利益将无从保障,天下也将失去秩序。他主张限制血缘亲情的存在空间。具体到法律制度上,便是压缩家族小共同体的规模,压缩家庭成员血缘情感的需求。商鞅变法中实行分户赋税制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规定一家之中有两位成年男子,必须分家析产,违者,加倍征收赋税。为了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商鞅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并在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行政和军事组织内部建立了广泛的连坐机制,鼓励团体成员互相监督,揭发彼此的犯罪行为。《韩非子·定法篇》云:“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此为亲属连坐;《史记·商君列传》曰: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此为什伍连坐。家人、邻里之间互相监督,一人犯罪,他人有义务告发,而这告发与否的现实结果,就是利益的兑现:身显名彰,加官晋爵,或者诛罚加身,甚至丢掉性命。
经过商鞅的制度化变革,秦国百姓从家庭小团体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这一改革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强化了国家对个体小农的身份控制。进一步,通过全覆盖的监督网络的建立,全体臣民从思想到行动完全被置于国家的掌控之下。于国家的战争秩序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一制度以赏罚诱迫亲情,以功利驱逐亲情——不分异者,倍其赋;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无疑是对个体血缘情感及其核心社会关系的伤害。血缘之爱,夫妻之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自然情感,邻里之间,本为守望相助,而一旦以国家强制力迫使手足分离,并以相互监视与告发来打造家庭和邻里关系模式,利益选择将瓦解和疏离这些基层利益共同体的内部和谐。一家一族尚且不能和洽共处,甚至相互告密、伤害,天下秩序将无以为基,长此以往,国家统治阶级也将不堪重负。悬赏罚以驱民逐利之法,实践证明确给本来脆弱的人性带来了灾难。商鞅的连坐和奖励告奸制度实行后,秦国告奸之风大盛,而恶意诬告亦随之而来,为杜绝这一现象,秦不得不再立“诬告反坐”之法加以严惩,这便是典型的以刑生刑,恶性循环。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批评秦的“告奸”之法,他说:“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在《史记·魏世家》中,司马迁说:“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此天下之所识也。”秦俗之败,由来有自。
商鞅变法的历史功绩于史有论。变法专注于农战,其过程中所颁布的所有赏罚政策与法令始终不离这一中心。由于顺应了君主集权与国家统一的历史趋势,变法活动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以至最终成就了秦帝国的统一大业。但是,商鞅变法及之后秦国为治之偏失,自秦亡以来也一直受到历代政治家、思想家的关注,对秦政的反思与批判从未停止。客观而论,秦政之失德、不义,苛暴虐民,终至江山不保,与商鞅以来“任法残民”的法家路线直接相关,而为汉儒所诟病的秦俗之败也可以从商鞅极端功利主义的变法导向中找到原因。在“秩序先于正义”的国家主义目标下,在统一的国家意志与利益面前,秦国百姓成为国家富强的工具,商鞅所塑造的国民形象愚昧而奴性,为了功利可以出让自由与理性,情感与灵魂,如此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虽可在短时间内因利益刺激或强权威慑而形成集中统一的力量,但因其内部缺失了稳定与和谐的基础,长治久安难以实现。
苏轼有言:“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他认为,国家之所以存亡,在道德之浅深,风俗之厚薄,他特别警示:“道德诚浅,风俗诚薄,虽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所以,历史上的圣君贤士必以仁德为本,崇礼义,尚廉耻。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无羞耻之心,何以为人,这样的人群、社会、国家,何以长久?就此而言,商鞅的法制理论与实践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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