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人们对于商鞅及商鞅变法褒贬不一。杜甫认为“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批评执法过于严苛。王安石则认为“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认同其改革能够施行。可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价值观的人对其评价也不尽相同。本文不论其功过是非,今读《商君书》,乃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期从古人那里得到一些启发。
有法可依:《错法第九》讲了“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行赏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讲述了法的根本和重要性,也就是要有法可依。对于国家来讲,有法可依才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法制的前提。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也会面临新问题、新挑战,这就需要及时的对法令做出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讲,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作业文件即为“法”。有了这些“法”,企业才能正常地运转,才能顺利地发展。随着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这些“法”就需要及时的变更,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如若不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即是无“法”可依,“法”的重要性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有法可依”是国家正常发展的保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
有法必依:《开塞第七》强调了法的法的根本是赏罚分明,但在这里我更看重的是“有法不胜其乱,如无法同”。这句话不仅仅强调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反面说明了执行力的作用。对于国家来讲,有法不依,法就不被重视。法不被重视,违法行为就不能禁止。违法行为不被禁止,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对于企业来讲,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作业文件不被执行,管理就会混乱。管理混乱就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事故的发生往往就结束了企业的生命。可见,即便有再完备的法令,如果不被执行,法也就是一纸空文了。而“有法必依”归根到底讲的就是执行力。提升执行力需要明确职责、努力学习、监督检验。明确职责才能履职尽责,努力学习才能提高“解决力”,监督检验才能督促“法”的执行。因此,“有法必依”才能促进国家的健康发展,才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虽然《商君书》中提出“无宿治”的要求具体操作起来恐怕难以全面实现,但我们也能从中看出若要“国兴盛”,定然要“政必行”。对于国家如此,对于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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